编者按:堕胎是人类面临的难题。影响堕胎的社会因素很多,而且它们之间相互关联着,如法规的制定、人口政策、宗教信仰、文化传统、妇权运动、工业化及都市化程度、社会福利及医疗制度等等,都影响着堕胎的合法性、可行性及可欲性。
台湾过去的法规严格限制堕胎行为,但自从一群妇权运动团体予立法者施加压力,而制定“优生保健法”(1984)之后,堕胎就变成轻而易举的事。根据合格的人工流产医师提报的资料显示,十五岁至四十九岁的妇女,每年有千分之四十施行堕胎,以生育率为千分之六十来作比较,去年台湾约有三十一万婴儿诞生,即有二十万胎儿被堕胎掉,但实际堕胎数目恐怕大过这个数目甚多。
佛教怎么看待堕胎问题?佛教是持护生的观点,而制定“不杀生”为出家在家共同应共同遵守的戒律,各部比丘比丘尼戒律都提到戒杀,如《五分戒本》说:“若比丘,若人、若似人(按:入母胎以后,至四十九日)若自杀、若与刀药杀、若教人杀、若教自杀……如是种种因缘彼因是死,是比丘得波罗夷,不共住。”比丘比丘尼犯杀人罪或帮人堕胎等过失,将被逐出僧团,但戒律对于一般佛教徒及受持五戒的在家弟子的约束力及制裁力就没有那么大,纯粹是教徒在道德上的自律。
佛教是站在人道的立场来反对堕胎,但是生命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必须先确定,才更有理由更有根据来反对堕胎。
古代佛教认为若识不入母胎,名色(受精卵)无法成长,须要“识缘名色,名色缘识”辗转相依才得成长。而识在精卵结合时即与之合在一起,或在中枢神经成熟之后?在古代并没有能力提供这方面的知识。依胚胎学家Clifford Grobs tein的意见(请参考《一个胚胎学家看堕胎辩论》),受精卵只有“基因的”个体性存在,而人的其他五种基本的个体性还未出现,受精卵约两星期后,在子宫着床之后,胚胎才形成,才开始“发展的”个体性,四星期后“功能的”个体性才出现,可是看不出有精神的征兆,从第八到第二十个星期,也似乎不可能有任何意识。即胎儿发展的早期,因为没有解剖学上或生理学上的基础,还不能算是“有情众生”。胚胎学家的观点,似乎要让我们重新思考早期的堕胎算不算是“杀生”的行为。编者认为若把受精卵或胚胎当做生命开始,避免因堕胎而误杀生命,除非:一、国家有很好的社会福利及健全的收养机构。二、人民的道德水准发展到极高点。这两点似乎第一点有着关键性的作用,它将解决了怀胎、养育、教养的很大部分问题。有缘起智慧的佛教徒不应该只一味反对堕胎,说堕胎是杀生、不道德而已,除了追究生命从何时开始之外,应实质为孕妇争取福利等的努力,才可能使堕胎这个难题做根源性的解决。我们访问了几位法师及居士,他们都就他们的专业、认识与处境,作了真诚的述说。
恒清法师(法光佛教文化研究所所长、台大哲学系教授)
基本上佛教徒还是站在佛教的立场看事情,不然他就不叫佛教徒了。佛教的基本立场当然是戒杀生,只要是佛教徒的话,这个观念他一定会有,这个立场他一定要有,不然他也就不能认同佛教这个重要的教义,不能认同这个教义,也就无所谓信仰佛教。
虽然大环境有所变化,但不能什么都跟着变,而失去自己的立场,有些观念我可以改变,但是原则性的东西我仍觉得很重要,当然面临问题时,怎么去做、去解释、去处理,有时也要看个案如何,那时候也就难免要方便与权宜,但是判断什么是方便,什么是失去立场,这就要靠个人的抉择、智慧及悲心,看每个人case的不一样来决定,原则上来讲是这样。如果以实例来讲,比如说,谈堕胎这个问题,佛教应该是反对堕胎,这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再怎样,堕胎是杀生,再说这是男女的事情,既然做了这件事(性行为),他们就要负责,能够的话,当然要避免堕胎,为了避免这困扰,那就要事先防范受孕,佛教徒是可以赞成预防受孕,不像天主教一味反对。佛教徒对节育,应该是不会反对,可是一旦怀孕了,那当然是要负这个生育责任,这是应该的。但也不是说一怀孕就绝对不能堕胎,如果有特殊情况,比如说,现代科技进步,发现这孩子出世会是个畸型儿,或是其他的问题,这些优生的问题,这是目前要面临的;另外,如果说女孩怀孕是非志愿的,如被强暴等,或说有危害母亲生命的,有这些情况,我认为个人可以抉择是否堕胎,这对佛教来说,你做这个抉择,你要负这个责任,虽然这是很难做的判断、很难抉择,可是一个女孩必须面临这问题。
我认为没有任何情况是“必须的”,堕胎也是这样,任何情况都是需要自己抉择,比如说,你发现这孩子是畸型儿,你也没有必须把他堕胎,那也是你自己的决定,又如你被强暴而怀孕,如果你愿意的话,可以把他生下来,这也都是自己的判断与抉择,我想很少情况是“必须”堕胎的,不过那时也就是“大慈大悲”的层次了。在辅导一个信徒时,我不会告诉她应该怎么样做,我会分析给她听,生下来会面临什么样的问题,堕胎的话,照佛教的教义来讲,可能会有什么样的结果,这些她都必须要了解,到最后抉择仍在她自己,我不能替她决定。有些妇女除了某些特殊情况外,不小心怀孕了,她不要这一个孩子,这是最不成理由的理由,她不要就该事先预防,既然有了又要把他堕胎,这是我最反对的。我比较同情的是畸型的小孩,或被强迫的,但类似这种情况,我都觉得还有商榷的余地,何况其他情况。我最不同情那些不节制性行为,又不做好预先防范,怀孕了却很容易就把胎儿解决掉,我不认为这应该同情的,佛教讲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若不节制性行为,而只以堕胎来解决,这是不对的。(1990.3.22.)
杨郁文(如意妇产科医师、佛研所教授)
佛陀讲戒杀,他是希望大家不要杀生比较好,不过还是到处都有杀生的情况,人类的战争、动物界的弱肉强食…都是一直在进行,业就是这样!这些问题,立场不同看法就不同,很难说个明白,我顾虑很多。我若站在那个立场来发表,会惹来麻烦,我就不说啦!(1990.3.23.)
翁昭蓉(健声法律事务所律师)
目前虽然刑法对堕胎仍有制裁规定,但其法律上之约束力并没太大的作用,打算堕胎的人还是可以随时找到医师来处理,任意堕胎本是犯罪黑数,这个黑暗的堕胎数目,医生与堕胎者双方都极不可能去透露,以致实际上因堕胎而受刑罚制裁者,实寥寥无几。
“优生保健法”制定之前,一般“堕胎”罪之构成法律实务之认定是:只要你是怀孕者,除了因疾病或防止生命上危险之必要外,凡以故意而实施堕胎者,都可以构成堕胎罪,所以被强奸怀孕者,实施堕胎亦构成犯罪。直到“优生保健法”实施后,才对因被强奸,或诱奸,或法律上禁止结婚而发生受孕等条件,规定允许合法堕胎。我个人认为法令无法真正防堵堕胎的滥行,故是否堕胎,毋宁归属于道德判断的范畴,原则上我是不反对堕胎,如果怀孕的妇女无法承担抚育责任,生下孩子后却不能给予完全的照顾,甚至充满敌意,对这个孩子也是一种罪孽,与其如此,让其自主决定堕胎与否,不是更符合人道的要求吗?(1990.3.24)
王静蓉(自立晚报副刊记者、文艺作家)
我这几天一直在天人交战,此刻正是面临堕胎这个问题。结婚时考虑到夫家姊姊因车祸而长年瘫痪需要照顾,担子很重,在这样情况下,我们不希望怀孕,我们也避孕,可是还是怀孕了,我也请问朋友的经验,曾有刚结婚就怀孕的朋友都反对马上生小孩,因为太辛苦了。我也衡量自己的情况,没有办法给他幸福,除非这段时间我们马上改变心态。我们一直在沟通,先生不是因家中的担子而不要孩子,他觉得爱一个人,一辈子做好这件事就满足了,他很珍惜两人在一起的幸福,多一个孩子的功课,不必要做。
本来很多事情因接触佛法,以为是解脱了,自已是可以没有烦恼,是自在的。可是,昨天一位医生很详细的告诉我,怎么样拿小孩的情况:因为是头胎,子宫是闭锁的,必须用铁条打开,打开后必须去刮,刮时是看不见的,如果刮不干净不行,刮得太过,会伤到子宫内膜,那么以后怀孕会容易流产,而且会有前置胎盘等种种情况。听了他的解说之后,我还是决定将孩子留下,但还是要等到星期一才做最后决定。医生已答应为我做手术。
我们原本想得太简单了,之前,我们彼此藉由佛法、褝,在讨论这些问题,可以讲得很大声,可是真的遇到生命中的伤痛、残缺要来,却无法超越事实而还很自在,也不可能说:干脆不要孩子。结婚时,是没计划要有孩子,虽然避孕,但是因为没有经验还是失败了,在我们决定去结扎时,孩子就来了。现在既然孩子来了,这种沉重的心情,对孩子十分不利,我觉得还是要赶快调整心态。(l990.3.24.)
我要当妈妈了!
我们听从医生的建议,把孩子留下来,把它当成很难的修行功课,自己也很希望孩子将是佛子,在这段时间跟他结点缘。如果他是这样一个善巧的孩子,以后会散发些光明给社会,我愿意且觉得应该把这样的孩子带大。(1990.3.30.)
陈壹华(业余作家)
上天有好生之德,我们也都不愿意随便伤害生命;高至人类,低至一只蚂蚁,都有他们生存的权利,必须受到尊重。由此,堕胎使人类的品格沾上最大污点,拿一个生理的借口,冠冕堂皇杀人,几乎不受任何制裁。
佛教讲“戒杀”,希望众生以悲慈之心对待所有生命。然而什么是真正的慈悲?真正的尊重呢?
我想并非每个不要孩子的妇女都是心狠而残忍,她们或许有一些无力解决的困难,如经济、生计、环境的不允许、未婚而孕、遭人强暴…等等。这些原因孕育而成的生命,都是不受欢迎,基本上就带有悲剧色彩,来到人间;要比其他正常诞生的生命,多担一份无奈与悲苦。不是成为家庭中多余的份子颇受冷眼,便是沦为弃儿。要渡过多少没有温情的晨昏,才能终其一生,多少人自暴自弃,多少人倍尝生存的艰辛。
像这样的生命,我们怎么忍心让他一个个诞生呢?我们以一种表象的慈悲,丢他们进这座人间地狱,他们的不幸,他们的坎坷,他们的受苦,我们这些不曾身历其境的人能深切了解吗?我们有多大能耐,多大持久的心意帮助他们?大部分时候还不是他们单独在与命运抗争,遭受煎熬,这种命运却是别人替他们决定的。
如果我们能够设身处地去体会他们的悲苦,让这些悲苦不再发生,让这些不受欢迎的生命不再因我们的表象的慈悲来到世界,而那些具有制造不受欢迎生命的能力的人,能够谨慎的,负责的为他们的行为做妥善的预防,这样,是不是才算是真正的慈悲,真正的尊重生命及人权,真正的功德无量?(1990.3.25.)
林清玄(文艺作家)
在我还不是佛教徒之前就反对堕胎,原因是这样的事情本来是可以防止的。可是人总是要等到事情发生以后才去堕胎。堕胎对母亲和小孩都是很不好的,除了小孩的业,母亲的身体会受到伤害。其实这些伤害只是一种业,虽然我很谅解,我同情堕胎的人和这些事情。现在社会的倾向慢慢的认为堕胎是理所当然的,不过在大家通常认为理所当然的事里,都有值得思考的地方;即使不讲善恶,也得考虑它对人会带来伤害。我接到很多读者的信,他们堕胎后好久心理都不能释怀,而这可能是更大的伤害。
这件事当然最好是防止它发生,不过如果发生后,我想应有两个态度:一、认识这件事是不对的,是不得已的,希望以后不要继续发生,也不要在自己身旁的人发生。二、既然已发生就不要掉悔。
佛教的修行最重要是使人自在,一个人如果有预防的工作,就不会发生这事,就可得到自在;如果已经做了,就应该放下,不要再增加观念上的困扰,也就可得到自在。
大家应该用悲悯的态度,重视与处理堕胎的问题,在教育的工作上扎根。现在如果只是用恐吓、惊吓的态度,都不是正统佛教的作法。(1990.3.30.)
黄崧修(新竹普贤学佛会副会长)
我们以前并不知道佛教戒律里堕胎是杀生,在我家老大与老二之间曾拿掉一个多月的胎儿,后来。因为有婴灵的问题,我太太问起这是否会作祟,加上很多人在讨论,所以我就去翻经。我的印象堕胎算是杀生,戒律明显是这样讲的。通常戒律旨在止恶扬善,教人避免不必要的错误,所以像杀生,它会订的这样高,这是有实质的考虑。若戒律说可以堕胎,岂不更浮滥?为避免流弊,“取乎其上”,是有其必要的考虑。
堕胎于社会是有其正面功能,但不能因社会的需求角度,就正面肯定这是对的。就近几年我对佛法的了解,觉得:一、从戒律的角度,仍要维持其原来设戒的意义。二、佛教应积极参与社会教育工作。目前很多佛教徒还认为谈性教育是肮脏的,欲望是罪恶的,不敢去面对,这样封闭的心态,就不利于开展性方面的教育(包括堕胎)与讨论工作。(1990.3.31.)
陈永森(普贤中医诊所中医师)
从两个角度来谈:一、佛教是尊重生命的,以佛教徒的角度我是反对的。二、以医学讲,我们可做事前的预防,以现代的技术应可做得到,父母应有负责的态度,不要将罪过加诸小生命上,自己造的业,应该自己承担。
堕胎的问题会变得这么复杂,我想主要是未婚青少年不懂,性教育不够,以及己婚夫妻的疏忽,在不想要孩子的情况,没做妥善的预防。否则这问题应不至于太难,避孕方法太多了,在中医文献上是有这方面的记载,比如油菜就可避孕,但没做过实验,即使在大陆中医那么发达的情况,他们避孕仍以西药为主。但以中医的立场,我较不同意结扎避孕,因为结扎后有些经脉被切断,气脉不通,临床上有见过结扎后的妇女发生过问题,且结扎后对贺尔蒙系统会有些影响,像有些妇女因不得已理由,子宫或卵巢长瘤而切除后产生后遗症,人会觉得很烦躁、很歇斯底里、口干舌燥、睡眠不好…种种临床症状都跑出来。
过去古老的方法有人做过针灸或中药堕胎,我个人没有实际去做,也不知后果怎样。事实上现在的人堕胎,也很少去找中医,除了大陆一些乡下地方用这种古老方法,当然危险性一样也是有的,以中药来讲,堕胎后怕有血崩,对身体还是有影响。
对于西方新近研究的堕胎药(访者按:法国Ru486)有可能引进,而造成堕胎的更泛滥,我想佛教徒也只能以规劝的态度,站在护生的立场,提出因果观念,但抉择也都还在孕妇自己。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小生命来,大都是自私的心理,但伤害小生命却是件大事;每个胎儿都有其福德因缘,只要婴儿留下来,俗语说:“一枝草一点露”,客观条件可慢慢克服。在我们周遭,不也很多当初父母不想要而后又留下来的孩子,现在也都还不错的例子吗?所以我想都是心念的问题,只要心转,境也会跟着转的。(1990.3.31.)(编者按:陈永森医师最近获得中医师华陀金像奖)
沈美真(美真法律事务所律师、“妇女新知”董事)
“妇女新知”曾为妇女争取堕胎合法,民国七十三年“优生保健法”的订立,他们也是力促者之一。我进入“妇女新知”,是这件事之后,所以并没有参与这工作。我本身的观念与立场是跟他们不同的,我是反对堕胎,最大的原因是我觉得胎儿有生命,像早产儿,虽未足月,但生下来还是能活下来。孩子的生命从什么时候开始呢?从生下来后才算吗?不是呀!早产儿生下也会活,现代科技发达,胎儿满六个月就能活,生命绝不是出娘胎后才有,出娘胎前就有生命,生命是延续的,小孩十个月有生命,九个月也有生命,相同的,四个月也应该有生命,就佛教的观点来说,受胎后就有生命。我觉得生命是具有很多的价值,不可随便剥夺。一个人生下来,就算是个残废,你可以因这孩子是个残废,会造成社会上的负担而杀掉吗?我想一般人不可以这样做,法律上来讲也不可以这做,宗教来讲更不可以这样做,我们不能因一个残障的人确实带给家人、社会的负担而把他毁灭掉。
在谈这样理念的同时,为顾及到环境上确实有困难的妇女,我们不能不谈到社会福利问题,社会福利如果肯做,在她周遭的人,如果肯帮助她,才能克服这问题。有些妇女生下聋哑、智障的孩子,我们不因此就把他们毁灭掉,像这样的福利工作有很大部分应该政府来做,我们既不能因为智障儿是个人及社会的负担而把生命毁灭掉,同样也不能因为胎儿是残缺,他还在肚子里,就可以把他解决掉。同样是生命,我们不能因为还在肚子里而有分别。我觉得这同时牵涉到一个利益衡量的问题:到底一个生命重要,还是你个人的负担减轻的利益重要,那个重要的问题,比如说,生了个残障儿童负担很大,如果堕胎就会减轻负担,这是个利益,孩子的利益和你的利益冲突时,你会选择那个?“优生保健法”是允许胎儿不好就可以堕掉,其实胎儿一样也是生命只是还没生出来,我们为了减轻负担,是否可以立法把那些残障的人毁灭掉?就像当初德国人杀犹太人的理由,说他们是不好的人渣,有什么不一样呢?
生命是个最高的价值,不应该用个理由,或以自己的利益,把他合理化掉,当然怀了不想要的小孩很痛苦,生出残障儿很痛苦,所以这是生命与利益衡量问题。如果出于对生命绝对的尊重,不能因个人的利益及不方便,就把生命剥夺掉。当然,如果妈妈的生命与孩子的生命在做选择时,这样两条生命在做比较,这时可能会以母亲已具生命而优先考虑,这种选择是不得已的。事实上,法律也有利害衡量的问题,两个利益在一起,取利益较大者,两害则取其轻,当然这是理论上的看法。就人的实际来讲,人还是私利的,当一个妇女遭遇困扰时,他可能宁取自己利益保存为最重要。另外一个问题,也许有人不认为胎儿有生命,我想这牵涉到宗教的问题,如果我们认为胎儿是个生命的话,就比较不会采取堕胎的看法。
如果社会福利措施充实,可负担大部分的不幸与痛苦,而不必由弱小的个人来承担,这种情况,孕妇比较有可能把孩子生下来,这方面则须由政府机构来负责,私人做是有限的,近几年政府还无法做到前,就变成民间机构自己来做,像基督教、天主教有“未婚妈妈之家”,但民间机构做的也是有限而且不普遍,所以最好的方式还是政府出面来做,但目前政府主政目标仍在经济发展,社会的经费、措施很缺乏,在这种状况下,只有民间给与政府压力,让他知道社会福利的迫切性与重要性。
当然堕胎问题不只牵涉社会福利问题,也就是说,解决了社会福利不就等同解决堕胎问题,最主要还是生命的问题,我们对生命的认知如果没有,即使社会福利措施够了,怀胎十月及日后的生养教育则与堕胎之迅速解决相比,人仍会选择后者。
佛教讲人身难得,胎儿能得个人身诚属难得,也不是随便就能得个人身的,从这观点,如果把他堕掉,也是很可惜的。目前,台湾非常风行堕胎,当初妇女团体要求堕胎合法化也是很重要因素,当时因为合法的医师不敢贸然非法堕胎,妇女只好找些密医堕胎,这样就常把妇女堕死或终生不孕,有这样的危险性,所以就世俗的角度,应该蛮站得住脚。即就利益的衡量,对妇女有了保障。可是就宗教的角度,就胎儿是个生命的角度,这个生命就比其他利益重要很多。
我想理论是一回事,事情发生时,我们是否有那种勇气去选择我们认为对的理论又是一回事。就像佛教里的五戒说起来很简单,这里面有个不妄语,这个戒律常常在犯,你知道这是不对的,但还是常常在犯,相同的堕胎的问题,如果跟你切身利害相关时,你也知道生命的重要,但到时候是否能依你的信仰去取采行动,这就很难说。(1990.4.4.)
(1990.5.《新雨月刊》第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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